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3〕10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规定,现就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按《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区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失业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特区职工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征缴低限),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982元的按982元为基数计征。

二、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按2%,个人按1%。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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