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穗府办〔2004〕57号

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4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件3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详见附件4略)。

停止、降低、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由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该证的物价部门办理。

附件(略):

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4项)

2广州市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3广州市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2项)

4广州市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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