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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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通知
(韶府办〔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7号)精神,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打造和谐、公平计生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促使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有效举措;是保证和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设和谐韶关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集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重大意义,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部署,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计生、法院、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征收工作做好。
二、时间安排。从2006年4月1日到10月1日,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
三、目标要求。通过本次集中开展征收活动,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额要达到应征金额的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要对当事人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遵守计生行政执法“七个不准”规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坚持标准,依法征收,并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款,如代收代缴的,征收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3日内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内,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加征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分期缴交的,签订分期缴交保证书。对故意规避户籍地征收标准,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的,要按照户籍地的标准再征收其没有足额缴纳的部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与集中服务相结合。坚持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每月一旬的计生集中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宣传发动、依法征收、落实节育措施三落实。以征收为突破口促进清理清查工作开展,征收和上门宣传服务相结合,认真核查漏报和瞒报人口出生、回避落实节育措施等情况。
(四)集中力量,认真清理清查。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发动镇村(街道)干部全力以赴投入到集中征收活动中去。各镇(街道)要建立清查登记制度,挨家挨户登记和清理,将违法生育的名册张榜公布,发动群众监督。同时要对过去违法生育已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予以公开,认真审核缴交标准和金额,对任意减免社会抚养费情况予以曝光,追究责任。还要注意向群众讲清楚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按照征收标准逐村逐户校核其已征、待征金额,并公之于众。
(五)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发现征收社会抚养费“走样”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认真加以防范,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做法,全面铺开,保证全市集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请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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