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流动人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3]44号

关于重新明确流动人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收费的执收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标准

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涉及流动人口的收费分三种:

(一)对流动人口的收费有2项:1、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2、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每证5元。

(二)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收费有5项:1、公安部门的治安联防费(对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参照本地人口收取)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2、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5元;3、劳动合同文本费每套1.5元;4、绿化部门的绿化费每人每年16元(按2天计,每天8元);5、环卫部门的清洁卫生费每月每户(含出租户)不超过10元(没有上门收集垃圾的每户最高不超过8元)。

(三)对用人单位的收费有1项: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10元。

二、规范执收行为

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收费,原则上由镇区设立的“一个窗口”收费处集中代收。流动人口多的镇区为方便企业和流动人员缴费需增设基层收费办证代办点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流动人员缴交规费,可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缴交,也可由个人缴交。各镇区要完善一个窗口收费制度,进一步简化缴费手续,提高办证速度,逐步实行收费与办证“一条龙”服务。

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只能收取暂住证工本费,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规费。为方便外来人员缴交和方便执收单位征收,治安联防费在办理暂住证时可一并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只能由镇区设立的“一个窗口”收费处代收(或由公安部门直接收取),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收取。

在本市申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进行跨镇区使用时不得重复收费;暂住证到期而治安联防费的有效期未到的,在办理暂住证时只能收取暂住证工本费,不得再重复收取治安联防费。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不得向劳工个人收取。用工单位缴费后,不得再向劳工抵扣。

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文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等相关收费,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收取,未发生的,不得收费。

绿化费只能向未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人员收取,对已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人员,不得再收取绿化费。

清洁卫生费以“户”为单位由所在地环卫部门或村(居)委会负责收取。流动人口在工作单位内居住的,其清洁卫生费统一由所在单位按垃圾量缴交,不得再向流动人口个人重复收取。收取清洁卫生费必须以提供相应的垃圾清运服务为前提,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凡未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的,一律不得收取清洁卫生费。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口收费,要严格按规定项目、标准和范围执收,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及“搭车”收费。违者,一律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镇区、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口收费,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收单位要使用委托收费的职能部门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将收费款项金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收费执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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