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中小学部分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市物价局 广东省潮州教育局 广东省潮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重新明确中小学部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中小学部分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自2007年秋季起,高中阶段各年级择校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只可向择校生收取书杂费,不得再收取学费。经核定,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元。择校费标准仍按潮价[2002]76号文规定执行。学校减少的学费收入按原每生每学期的学费标准在收取的择校费中调整返拨学校作为正常办学经费。

二、自2007年秋季起,全市城镇中小学学生体检费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元,学生没有参加体检的不得收费。

三、原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部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价[2007]39号)文作废。

四、各学校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换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收费公示。

潮州市物价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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