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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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政办发〔2006〕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通知
各市管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2006年第11次(12届70次)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市直管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
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但下列项目暂未纳入统一征缴范围,仍按原办法征缴。
(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大病互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费,个人直接参保、续保所缴的医保费。
(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外资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直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断档补缴等。
(四)由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在统发工资时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制、破产企业按协议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预缴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工伤等费用)、退养生活费预留、退休养老金预留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每月20日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到开户银行缴纳。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同意后,参保单位可以在每月20日前,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网上银行转帐等方式,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的开户银行。
对已列入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参保单位,在工资统发中代扣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办法直接转入市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可划分为申报、制单、领单、缴费、分帐、转帐、结算等7个步骤。
(一)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到相关险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的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数据,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下月5日前传送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
(二)制单。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于每月8日前,将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应缴数据进行整合,经核实后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本月缴费的依据。
(三)领单。参保单位应在每月9日至15日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领取《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缴费通知单》的应缴费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应缴费款缴至市统一征收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收入户,并根据银行转帐回单或《特定委托收款凭证》收据联、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记帐。
(五)分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根据一定的分帐原则,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配至各险种,打印分帐单证,并将分帐信息传送至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转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凭分帐单证,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将费款划转相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帐单证和资金到帐凭证,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七)结算。每月25日前,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对本月的缴费情况进行资金结算。25日后,可为参保单位打印《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查询单》。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统计报表和财务帐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漏报、瞒报。拒绝稽核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或处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对缴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审计出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缴核增金额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缴费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五)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六)缴费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事务。专管员的姓名及基本情况须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备案。
(七)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为缴费单位建立基本情况信息库。缴费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专管员、联系电话、银行帐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否则,由此引起的欠费责任,由缴费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人员异动及待遇支付等,暂仍按原办法继续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暂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参保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的工作,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1、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样式)
2、市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查询单(样式)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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