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发〔2007〕42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7〕4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采取以土地为主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实施补偿,对招商引资,加快城市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投资补偿方式。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在对投资业主以适量土地实施补偿的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用投资业主应缴的且市政府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来补偿,以减轻土地补偿的压力。补偿用地以公开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应。
二、明确投资补偿用地出让底价。投资补偿用地拍卖或挂牌出让底价的确定,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然后提交市土地拍卖委员会审议,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不得低于该地段的基准地价。凡用业主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实施补偿的,其补偿用地拍卖或挂牌出让底价要考虑该基础设施建成之前和建成之后的升值两个因素来确定。
三、控制投资补偿用地数量。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预约用地的数量,防止土地大量积压闲置在二级市场。按照目前暂行基准地价,每投入10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如用新增建设用地来补偿,控制在31亩左右,对于地价较低的外围片,不突破40亩。其中:湘江东岸控制在30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湘江西岸控制在31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湘江北岸控制在31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蒸水南岸控制在28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蒸水北岸控制在33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蒸水东岸控制在24亩以内;蒸水西岸控制在37亩以内;耒水西岸控制在33亩左右,最高不突破37亩;耒水东岸控制在37亩以内;平湖公园周边控制在22亩以内;雁栖湖公园周边控制在23亩以内;酃湖公园周边控制在26亩以内。如用旧城改造用地来补偿,控制在18亩左右,最高不超过30亩。为节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尽可能鼓励投资业主参与旧城改造,用旧城土地及其开发规费对投资业主实施补偿。补偿用地位于三江两岸风光带及规划建设的公园、广场地段的,用补偿地作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业主应承担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风光带、公园、广场的建设任务或费用。
四、加强对投资补偿用地规划管理。要对投资补偿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以提高城市建筑的品位。要鼓励投资业主在合理的建筑容积率的基础上,宜建高层建筑的区域多建高层建筑,以节约投资补偿用地。
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业主投资实施补偿。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土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将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偿土地出让收入按挂牌成交价全额上交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管理,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财政在确保上缴土地报批规费、相关税金、拆迁安置和农赔支出后,将结余部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安排给投资业主。业主不得直接抵扣土地出让金。
六、规范项目投资回报的审核。坚持投资核定、回报算帐分开进行的原则,由财政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和确认,财政非税会同国土等部门负责补偿、回报的确认和落实,并分别报政府批准。
七、强化对投资管理的监督管理。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土地调控及资金收支管理等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偿工作。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土地和资金管理上给政府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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