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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1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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