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涉及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涉及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减轻学校和学生经济负担,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清理和规范涉及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对学校和学生的下列收费:

(一)取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收费项目

1、各种摊派、赞助;

2、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按法律、法规报批的集资和评估、达标收费;

3、各部门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学校举办的业务对口人员强制性培训班的收费;

4、各级各部门下硬指标强行摊派学校订购报刊杂志的收费;

5、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各类事务所违背学校意愿收取的顾问费和咨询费;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征收的杂费和代收费规定比例的上缴费以及对学校收取的“勤工俭学”费。

(二)取消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

1、除自学考试外对学生收取的考试费、补考费、试卷费;

2、向学生推销商品(如校服、住宿用品等)的收费;

3、超出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用书目录向学生发行的各类书籍资料收费;

4、对学生收取的基本建设费或建校费;

5、对学生收取的奖学金费;

6、对学生收取的卫生水电费;

7、在招生期间对学生收取的“捐资”、“赞助费”;

8、违反学生意愿对学生收取的搭餐费和稻谷。

二、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已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或变相恢复(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三、从通知之日起,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教职工住宅、学生宿舍以及内部生活配套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安居工程”计划,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号文件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继续贯彻执行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五、各地各部门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出台的涉及学校或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未经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属越权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

六、由省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用书进行审定并按学期向社会公布用书目录。中小学课本价格由新闻出版部门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方可执行。

七、建立减轻学校和学生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规范社会对学校、学校对学生的收费行为当作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哪一级政府和部门擅自出台对学校和学生的收费政策,就要追究那一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哪一所学校对学生乱收费,就要追究那所学校校长

的责任。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负责本通知贯彻情况的督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一、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费项目;

二、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

附件一: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费项目

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8、选班费;

9、留级费;

10、转学调档费;

11、签发毕业证费;

12、勤工俭学费;

13、学生军训费;

14、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

15、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16、毕业生改派费;

17、大中专委培生盖章手续费;

18、校内课堂测验考试费;

19、课堂学习竞赛费;

20、学习达标费;

21、优秀学生奖励费;

22、批改作业费;

23、教学研究费;

24、教学培训费;

25、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除外);

26、升学介绍费;

27、升学档案传递手续费;

28、升学信息资料费;

29、大中专委培生指标费,合同盖章费;

30、高教自考转办专业手续费;

31、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接收费;

32、升学管理费;

33、大中专计内自费生、委培生就业指导服务费;

34、技校从农村招收学生指标费。

附件二:1994年以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涉及对学校和学生收费的减免政策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94)湘价费字第6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2、“有线电视收费”(94)湘价费字第71号文件规定:大中专院校除家属区外,其他安装的每年扣除2个月免收;教学楼终端按50%收取收视维修费。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94)湘价费字第77号文件规定:学校、幼儿园免征(不包括其经济实体)。

4、“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和“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94)湘价费字第78号文件规定:前者对学校免收,后者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免收。

5、“电大考试、补考费”(94)湘价费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

6、“成人教育录取费”、“普通中专招生录取费”、“高校、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成人教育毕业证工本费”(94)湘价费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

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94)湘价费字第39号文件规定:只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含郊县)和省下达的重点县(市)才能收取,其他不得收取。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学校(不含大专院校)免缴“易地统建费”。

8、“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工业燃煤、二氧化硫”等排污费(94)湘价费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暂不征收。

9、“国内植物检疫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94)湘价费字第80号文件规定:前者对教学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实行限量免费检疫,后者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单位免征。

10、“商业网点建设费”(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及幼儿园、托儿所免收。

11、“城镇治安联防费”(94)湘价费字第285号文件规定: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免缴。

12、“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含所属经济实体)交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城市环卫部门视情减免。

13、“城市建设规划费”(96)湘价房字第21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免征。

14、“技校招生录取费”和“技校毕业证费”(94)湘价费字第64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

15、“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94)湘价房字第32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免缴。

16、“事业单位登记费”(96)湘价费字第289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免收。

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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