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等生产生活方面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十一五”期末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奋斗目标。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贯彻落实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注重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针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残疾人更多更广泛的帮助,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协调。
二、加强督办检查,强化措施落实《规定》
各级政府应对扶助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采取措施,增加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工作。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保护残疾人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受侵害,采取措施防止残疾人职工的下岗失业。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民办福利企业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工商、城管部门应积极帮助残疾人私营业主解决摊位、租金等实际困难,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实现自食其力。卫生部门应督促医疗单位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减免,按政策规定落实减免项目和减免幅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通报进展情况,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大事、难事听取专题报告,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
《规定》是省委、省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谋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和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相关部门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规定》,要采取座谈会、报告会、走访慰问、文化体育活动以及残疾人相关节日的庆祝等形式坚持不懈地广泛宣传,将优惠待遇的内容送进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继续发扬“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军民共建”等助残传统,让残疾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共同构建和谐黄石。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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