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2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二、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清理,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优惠的收费项目共56个,涉及21个收费部门(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未满三年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本《通知》优惠范围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直至三年期满为止。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收费项目一览表
执收部门免交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
4、经济合同鉴证费
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1、劳动合同鉴证费
2、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3、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
4、务工许可证工本费
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2、公路运输管理费
3、水路运输管理费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证明签证费
教育部门1、教育费附加
2、地方教育发展费
贸易行业1、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批发、零售)
2、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级地方标志牌工本费
轻工行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煤炭行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林业部门1、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1、防汛费
2、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卫生部门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健康证、培训证等工本费)
2、预防性体检费
3、卫生监测费
4、卫生质量检验费
5、预防接种劳务费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学审查费
7、医疗机构登记费
8、医疗机构效验费
城管部门1、城市道路占用费
2、生活垃圾服务费
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公安部门1、暂住证工本费
2、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物价部门1、服务价格审验费
2、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文化部门1、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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