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焦政办〔2005〕3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改用天然气、管道混合燃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的餐饮服务门店和燃煤锅炉单位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及道路施工押金。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要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手续,按质按量限期修复。城管部门加强监管,修复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二、凡改用清洁能源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进行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中燃公司负责施工后恢复原状。

三、市环保局和城区环保部门对改用清洁能源的餐饮服务门店从使用之日起,减半征收2005年排污费;从2006年起连续两年减收30%排污费。

四、市建委负责指导中燃公司制定优惠政策,并抓好组织落实。

五、市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手续时,原则上实行即报即批。确需延长时间的,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行政、办事拖拉、设卡刁难、影响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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