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焦政办〔2007〕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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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政办〔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豫残联字〔2000〕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6〕17号)和《焦作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就我市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凭《残疾人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核、推荐,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包括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具体贷款程序和要求,按《焦作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部门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时,各级工商行政、税务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50%收取管理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免收证照费用。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营业执照》、《残疾人优惠证》、《税务登记证》,享受各级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或者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五、残疾人确需占道经营时,各级城管部门应免收占道等费用。
六、各级残联要切实做好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引导性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自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有选择性地设置课程,为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和贫困、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含残疾人兄弟姐妹)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级残联要做好日常残疾人的培训登记工作,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残疾人子女(含残疾人兄弟姐妹)凭《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和其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所持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到辖区残联填写《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培训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市、县、乡残联各备案一份)。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残联培训机构所需的培训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所占比例应当占到当年征收的保障金总数15%以内,专款专用。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办法,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力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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