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减免有关费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减免有关费用的通知焦政文〔200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投资〔2004〕1287号)精神,焦作市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属救灾工程,其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居民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减、免下列有关费用。

一、减收部分

1.文物普探费减40%;

2.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费减50%;

3.房屋价格评估费减50%;

二、免收部分

1.工程质量监督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6.文物调查费、重点勘探费;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9.抗震设防技术审查费;

10.土地出让金;

11.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费;

12.征地管理费;

13.价格调节基金;

14.建筑施工占道费;

15.建筑营业税。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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