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2001年至2010年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勘查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建矿山准入条件设立矿山,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落实《规划》所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
四、《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规划》所下达的主要指标,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恳履约金保证金制度。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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