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焦政〔2000〕20号
颁布日期:2000-05-17失效日期:2007-03-0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政〔2000〕20号

市直各企业,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政府1999年9月3日第8号令发布的《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并明确了收费主体,使多个部门收费变为一个部门集中收费,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这一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为实施保护性收费的主管机构。纳入保护性收费范围的企业只向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缴纳应缴规费,对其他单位的直接收费行为不予接受。涉及县区级收入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县区财政部门划转。

二、市直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各类企业均属保护性收费范围。市直及县区执收单位进市直企业收取规费必须执行保护性收费政策。驻焦中央和省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应向市直执收单位缴纳的规费,可自愿加入保护性收费范围。

三、采用“保护性收费”方式征收上来的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非税专户,并分别记入各执收单位明细帐。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支出计划,结合预算内外财力审核拨付。

四、保护性收费的程序及方式

(一)签订保护性收费协议书。每年十二月底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统一格式的空白“协议书”发给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主动就下一年度的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与企业沟通,二月底以前双方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分别送达执收单位、企业和企业开户银行。每年初新“协议书”签订前仍按上年度协议执行,半年或年终汇算清缴,并填写“结算通知书”一式三份(企业、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各一份),执收单位、企业签章认可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结算通知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由市监察、财政、物价和经贸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保护性收费仲裁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查,对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界定,对“协议书”签订过程中企业与执收单位的争议进行仲裁。凡遇政策原因造成多个执收部门对同一企业征收同一项收费的情况,由仲裁办裁定一个具体的执收部门或单位。对市直企业提出的收费减免申请,由仲裁办受理并与执收单位协商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对企业保护性收费,原则上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协议规定时间和金额开具委托书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委托银行向应缴费企业托收。企业应见票付款,保证规费及时足额上缴非税专户。对提供假帐号等舞弊行为,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四)列入保护性收费范围的饮食(旅游)企业的应缴规费,可以从执收单位应付企业的会议费和接待费中直接抵扣,缴入非税专户,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与饮食(旅游)企业分别开具收费票据和会议费、接待费发票,并及时转帐。

(五)凡“协议书”中的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进企业提供服务后一式三份填写“缴费通知书”(企业、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一份),执收单位、企业签章认可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缴费通知书”的实际应缴金额进行征收。

五、奖惩措施

(一)对违反保护性收费政策,擅自进企业收费、与企业进行权“费”交易的执收单位,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暂停发放收费票据,并扣拨其相当于收费款项两倍以上的经费。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拒签保护性收费协议、无故不履行协议、拒缴规费、多次催收无效和不执行“仲裁办”仲裁决议的市直企业,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暂缓对该企业办理财政间歇资金封闭性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高新技术贷款贴息资金以及抵扣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三)对模范执行保护性收费政策的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公开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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