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8〕57号
颁布日期:2008-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强化费款征收,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改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8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二、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级次、缴费标准、基金构成、参保方式、支付标准、服务标准等不变。

三、地税部门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费款直达当地国家金库,并将征收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记帐。缴入国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完成记帐和对帐工作后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应于2008年6月25日前全部收回原来发放的用于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票据。

四、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平台职能不变,要进一步搞好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费款归集、缴费公示等日常工作.地税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社区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五、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相关资料交接,确保地税部门按规定时间正式开始征收。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