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0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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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07]34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各地开源节流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在坚持属地征管基础上,提高区级分享比例,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确保既得利益。对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和分享比例而形成的财力差异,实行年终结算上解或体制补助,确保市区现有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三)统筹兼顾。在兼顾市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让渡市级税收增量财力,提高区级保障水平。
(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统一。依据市区现行事权状况,合理确定财权范围,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
(五)规范税收征管。通过按行政区划设置征管机构和统一税种分享比例,解决征管范围交叉、收入混库问题。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财政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
按照分税制原则,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直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1、市直固定收入。包括原体制中12家保留重点企业实现的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以外的各项税收收入(下同)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跨区重点行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烟草、石油、信息产业等统一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市集中征管、不易分清属地的车船税。
市直固定收入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设、更名、搬迁,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其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属市直固定收入。
2、区固定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除纳入市直固定收入范围的行业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外,其他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地方分享部分。
各个税种具体分享比例情况为:
(1)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17%;其他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8.5%,区分享8.5%。
(2)企业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省规定的市不参与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同),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2.5%,区分享12.5%。
(3)个人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指由地税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国税部门按《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下同),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其他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2.5%,区分享12.5%。
(4)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其他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其他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35%,区分享35%。
(5)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区各分享50%。
(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分享80%,区分享20%。
(7)教育费附加: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分享20%,区分享80%。
(8)车船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
(9)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全部作为区级收入,市不参与分享。
(10)体制调整和完善后,中央新开征税种的收入划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11)基数计算:以2006年为基期年,按调整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区分享的各税种收入,如果小于区原决算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区财政;如果大于区原决算收入,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上述各分享税种如果区达不到基期收入的,市通过年终结算相应扣减区返还基数或增加其上解支出。
4、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等非税收入,以及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等基金收入按现有级次,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二)确定上划中央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按调整后的分享范围和省确定的结算办法核定。
(三)收入缴库结算办法
1、市直固定收入征收后直接缴入市金库,区固定收入征收后缴入区代理金库。市与区共享收入平时缴入区代理金库,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其它共享收入市区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区级收入入库。属于市(或区)应分成的财力,年终通过结算办理。
2、荆门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平时缴入掇刀区代理金库,纳入掇刀区统计、考核,除上缴中央、省收入外,留成部分年终结算到市。2006年以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上缴中央、省收入外,按以下办法分享,市与县(市、区)年终单独结算:A、属于开发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市分享80%,掇刀区分享20%;B、属于掇刀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市分享50%,掇刀区分享50%;C、属于其他县(市、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后,由市结算给相关县(市、区)。
市对开发区实行“划分范围、单独核算、核定基数、收支挂钩、滚动发展、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同时,为确保掇刀区既得利益,市对掇刀区以2006年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实行定额结算补助。
(四)其他
1、取消原体制中的新办企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单独结算办法。同时取消现行市对区城建、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2、为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性,除新体制已明确作出调整外,原体制规定的其它结算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以后若遇中央、省重大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市与区结算政策。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调整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税收征管脱节,根据属地征管的原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荆门城区按行政区划设置征管分局。
(二)调整金库入库程序,确定资金留解比例。对体制调整后税收收入的入库,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应修改税收入库程序,分税种按中央、省、市、区分享比例分别入库。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区级资金留解比例,进行资金分解。
(三)事权与财权相衔接。新财政体制涉及面广,调整范围大,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体制要求做好衔接、配套工作。
(四)税收优惠政策处理。对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体制规定,由市区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区不得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五)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混库和挖挤收入等行为,一经查实,相应扣减市对区结算补助。
(六)建立市区工业发展激励机制。按照资金共投、利益共享原则,建立完善城区工业发展投入机制。
四、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基数计算和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下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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