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工业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工业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决定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汴政〔2004〕44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河南省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50号)要求,所有排放氨氮废水的工业企业2004年底前要实现达标排放。为尽快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扭转我市地表水氨氮浓度居高不下的局面,依据《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24号令)的规定,要求开封晋开化工有限公司、开封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重点企业(名单见开封市限期治理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重点企业项目表)进行限期治理,实现COD、氨氮废水的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限期治理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附件:开封市限期治理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重点企业项目表

附件

开封市限期治理超标排放COD、氨氮废水的

重点企业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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