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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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3〕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
来宾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2〕26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工作,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形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技创新创业为主线,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突破口,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企业加速成长机制,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转方式、调结构提供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建成孵化器2个,即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广西来宾市高新孵化园;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做好拟建1个孵化器的可行性研究;全市孵化场地建设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获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1个以上,累计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造就一批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企业家,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建设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拥有一定实体场所,并有专门管理服务人员。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专利申请、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13年底,完成孵化场地建设,建立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到2014年,入驻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总数达到20家以上,孵化基地完成挂牌正式运营,并申请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到2015年底,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不少于30家,每年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
(二)推进广西来宾市高新孵化园建设。到2013年12月底,来华投资区成立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报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2014年底,新建孵化器完成挂牌运营,孵化器场地面积、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人员配备等条件,达到自治区建设标准要求;到2015年,新建孵化器全部建成,力争通过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三)做好拟建的其它孵化器的可行性研究。在推进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广西来宾市高新孵化园建设的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围绕当地产业发展特色,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组建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和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孵化器建设要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和配合。对孵化器建设所需的土地、场所、人员、资金,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等工作,要特事特办、协调支持,予以解决。(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来华投资区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业区管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开展相关孵化工作。特别是要确保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扶持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筹集解决;广西来宾市高新孵化园建设运行扶持经费由来华投资区筹集解决。孵化器建设所在地的市及县(市、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的各类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来华投资区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三)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孵化器的评价考核指标,建立来宾市孵化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并完善孵化器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内容和2015年底工作目标的实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来华投资区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业区管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四)加强孵化器管理团队建设。深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鼓励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制或者股权激励制,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管理要素作为出资向在孵企业入股,允许其经营者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购权或者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来华投资区管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附件: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标准
附件
来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标准
一、发展方向明确,以培育和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主要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二、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四、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五、管理规范,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具备一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新设立孵化器挂牌运营时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建成后每家应完成2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入孵工作。
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4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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