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和《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洛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的年审工作由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年审工作由所辖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每年3月20日―5月31日。

(二)地点: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到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年审,地址:西工区八一南路中基大厦6楼。联系电话:65287813,65287108,63911151,63301177,63337877(地税部门)。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属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三)年审时需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3月31日前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4”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册,上年度6月、12月两个月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规定,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年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出的票据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日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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