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等5部门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等5部门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政〔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5部门制订的《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

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二ОО四年四月十三日)

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监发〔200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为依据,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补偿费用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补偿费用支付、发放要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认真清理。

2、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监督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个人是否做到了足额到位;对征用补偿费用有无监督管理措施。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收入、分配、管理情况。是否纳入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的内容,实施专项管理;是否纳入村财务帐内核算及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专项内容,及时准确向全体村民公开;是否按有关规定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应获得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应由集体统一支配部分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规范。

4、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各级政府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凡是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5、查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案件。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情节严重、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全市执法监察工作从2004年4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根据监察部监发〔2004〕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澄清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数量和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子,掌握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纠正和处理意见。

2、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日至7月10日)。县区政府负责,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措施,督促所辖县(区)直单位、乡镇开展自查自纠,在各县、乡(镇)政府、区直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

3、重点检查阶段(7月10日至8月20日)。市政府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县区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50%。重点检查中,要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报表,重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重点检查报告,并报市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对县区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要责成其重新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整改处理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市、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政策界限,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5、总结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上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突出工作重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在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部位在城乡结合部、大中型企业周边和乡镇企业以及新修高速公路沿线。要着重查处、解决群众反映的案件和突出问题。各县、区要按照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针对当地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调查,切实解决,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关键环节。

3、加强协调配合。要适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业务监管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特别是乡镇、村财务公开工作,把征地补偿费纳入财务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注重工作实效。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参加监督检查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深入实际,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同时,要注重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对检查中发现有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的单位要给予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扰和抗拒检查的要坚决查处。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私分、虚报冒领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严肃工作纪律。市、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要制定严格的检查纪律,对各检查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检查,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7、各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报告阶段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附件: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漯河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素萍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六臣市长助理

鲁庚林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李秀云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民强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陈国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海祥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卫民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监察局副局长李秀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楼401房间,电话313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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