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1—2年时间,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和档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发、无序和低效局面,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组织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展流转范围,创新流转方式,加快流转进程,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建立完善合法规范程序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协商洽谈。流转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自行协商、洽谈。流出方也可委托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进行流转。

2.资格审查。流转双方就流转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的,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就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和项目进行审查,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重新建立承包关系。

3.社会公示。流转主体通过资格审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流入方审查的情况和双方合同方案等情况。

4.合同签订。流转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必须按照规范化要求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对原流转合同达到规范要求的,可不必重新签订但要进行备案)。

5.登记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备案。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是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组织保障。依靠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托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职责;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流转资源普查、信息收集和发布、统计监测、登记建档、政策咨询、提供合同范本、协助办理合同鉴证等职责;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农户意向的统计调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备案,上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向农户发布流转信息等。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平台,主要承担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流转市场内要有规章制度,有互联网支撑,有县(区)、乡(镇、街道)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配备有电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及相应的工作设施。要逐步建立起市、县(区)、乡(镇、街道)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体系。一是探索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的标准和运作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行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二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经营业主每年要向流转服务机构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兑现合同价款而引发纠纷。三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能依法履行的,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监督落实。五是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即流转基准价),再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道)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2010年11月底之前全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启动阶段。各县(区)要确定1个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依托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体系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完善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组织财政补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

第二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为深化落实阶段。总结上一阶段试点经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各项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拓宽服务范围。各县(区)进一步扩大试点乡(镇、街道)范围,落实好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办公设备等。

第三阶段: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为全面推进阶段。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运行,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作用更加显著,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测试点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提出推进试点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等。各县(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农林水利局),专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确定专人抓好此项工作,根据市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工作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要安排合适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确保人员落实到位。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确保履行好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各城区和各乡(镇、街道)要安排政策水平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干部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好具体工作。要加强县(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培训,尽快提高业务水平。

(三)制定配套办法。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县(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各项配套办法。一是制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市场、纠纷仲裁庭建设标准,包括办公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和窗口设置等标准;二是制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三是制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四是制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五是制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流程。

(四)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市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根据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项建设任务的需要,尽可能安排足够的项目资金和日常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资金补助方向、条件、标准和程序等,重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以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五)完善二轮承包。各县(区)要结合这次试点工作,加快开展完善承包合同、重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工作。通过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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