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县(区)所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各非公经济组织: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5年1月份开始进行。为做好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在县(市)、乡(镇)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二)在自治区辖市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
3、《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第八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除在五城区范围内的中直、自治区直属单位外,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及时足额缴纳2004年度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一)市本级和五城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南劳社字〔2004〕8号文公布,2003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241元,月平均工资为1020元。
(二)七个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2%-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县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本县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三)华侨投资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投资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华侨投资区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以本投资区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机构
200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劳动监察部门配合。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实行分级管理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含已改制企业)、高新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市区内的律师事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出租车、客货运输、建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缴。
2、县(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缴。
3、华侨投资区区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投资区内的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华侨投资区统一收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
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4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
缴纳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5年1月起进行。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本通知确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向应计征单位发放《南宁市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年报表》,调查核实其单位职工总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总人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已安置残疾职工总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应缴款项交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银行设立的保障金专用帐户,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如数上缴同级财政局专项管理。
(五)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得减免和缓缴。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减免或缓缴。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具体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把做好200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当作促进本县(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党政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深厚的感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和旗帜鲜明地贯彻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通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残疾人的就业;通过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强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意识,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
2、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按照保障金缴纳办法和计算公式计算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特别是市直和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做到率先垂范,坚决执行。
3、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协助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开发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出租车、客货运输、建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
4、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年度报送材料审查的内容,并严格把关,认真协助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各级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予发放劳动监察合格证。
5、按照有关规定,凡未经批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国家财政部〔1995〕5号文件规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缴纳金额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请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地址: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大厦506房,联系电话:2816603、2832593
新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东葛路68号新城区政府大楼二楼,联系电话:5870039
兴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济南路120号1号楼五楼,联系电话:2413137
永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人民西路27号永新区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621045
江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五一东路23号,联系电话:4837150
城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衡阳西路11号城北区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3102216
武鸣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武鸣县新五海桥县政府综合楼二楼,联系电话:6222842
邕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邕宁县红星街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4714104
横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横县滨江路20号县政府大院,联系电话:7221330
宾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宾阳县永武街235号县政府大院,联系电话:8254099
上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上林县城明亮路农资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联系电话:5222415
马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马山县白山镇内昂街73号,联系电话:6820401
隆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8号,联系电话:6526915
南宁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华侨区管委会民政办公室,联系电话:63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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