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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称谓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称谓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5〕87号2005-07-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操作,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经2005年7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国企改制主要政策文件《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南府发〔2004〕39号)中关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补偿费”修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统一称谓为经济补偿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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