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5〕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权益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市15万多残疾人中,仍有2.98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约占全市贫困人口的30%,他们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有着较大差距,迫切需要予以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41号)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广开渠道,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工商、税务、民政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含民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机关、企事业(含国有、三资、民营企业)均要依法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特别是要积极开发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环境保绿、报刊亭、电话亭、公厕管理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1996第37号令和宁政〔2003〕文75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使该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举办多种形式、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让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增加他们就业和创业能力,改变他们原本参加就业竞争的劣势。对符合省委、省政府闽发〔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并享受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招录优秀残疾人就业,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减免税费和场地、摊点、摊位安排上给予提供方便。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劳动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符合当地城镇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给予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对其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列为低保对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重度残疾人,要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

——对重度残疾人(含盲、智、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和家庭,民政部门要采取救济、补助等措施,在子女入学、治病住院、住房、生活救助、劳动就业、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积极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安居工程”、“造福工程”中,对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在搬迁指标和选址上予以适当倾斜。

——各县(市、区)在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划出一定指标解决残疾人困难户住房问题。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适当安排方便盲人、下肢残疾人的楼层。

(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各县(市、区)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长效扶助机制。

——继续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各级农办要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小额利差补助对象。

——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在建立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开发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农户”等扶贫方式,以及“五户联保、整贷零还”等小额信贷到户的模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五)构建社区贫困残疾人服务平台。

——社区组织和社区内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在行业窗口、公共场所实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劳动就业、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

——创造条件,多方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化娱乐、科普、体育等健康有益活动,为残疾人营造温暖、祥和的社区氛围。

二、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除此之外,各县(市、区)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或建立专项资金,对特困残疾户实施救助。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要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特困残疾户适度提高救助水平。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也要多方探索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残联要积极介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

(七)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体系和康复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提高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疗水平,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经济、有效的服务。

——要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医疗卫生“三下乡”活动内容。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孤儿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百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等医疗康复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为残疾孤儿制定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护理措施。

——要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网络,减少智力听力障碍残疾儿的发生,特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要为贫困家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体系和康复工作的发展。

(八)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

——围绕我省2013年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医院要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开展康复训练;要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康复专项经费,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方筹集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九)改善特教条件,提高特教水平。

——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特殊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之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特教学校。

——大力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中等教育。要支持片区内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开设特教班,使残疾幼儿能就近接受学前教育。要在现有的特教学校开设初中班,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开设特教专业,招收更多的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各类中、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考生。

(十)保障特教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在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时,要保证特教学校人均经费逐年增长,保证特教职工工资和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条件具备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教职工待遇。对普校中承担特教任务的教师要给予岗位津贴,在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要求,健全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

——从2005年起对特教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除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书本费外,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市本级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学校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十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

——在特教学校高年级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劳动需求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培训的机构,可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收费标准。

——参加培训并取得到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残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各县(市、区)残联应加强同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系,共同努力在“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等活动中,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复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劳动、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教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企业。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21号)精神,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力度,重新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贫困残疾人生产自救、子女上学、患病治疗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四)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的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切实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信访部门要切实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并加以及时、妥善处理。

——在解决和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问题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稳妥的办法、措施,切实保障过渡时期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消除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障碍。

——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减免有关费用,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引导、鼓励各类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五、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长效机制

(十六)扶助贫困残疾人以政府为主导。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尽可能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将对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七)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采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带头与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等帮扶措施,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活动,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帮扶形式,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

——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和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各界对贫困残疾人的捐助,引导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宣传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社会化工作的新格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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