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报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报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报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政办[2002]85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缴款和资金结算,现就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入中心的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开设财政专户,各项收费通过代收银行(中心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中心内所有收费实行项目、标准公示,一个窗口统一收费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统一使用《财政专户专用缴款书》和《财政专户专用现金缴款单》。《财政专户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费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各一联。《财政专户专用现金缴款单》一式四联,缴费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各一联,银行二联,缴费单位(或个人)拿其中一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换取收费票据。缴费单位在缴费时要认真填写缴款书中的各项内容,中心社代收处收到缴款人缴来的款项,经审核无误后按各窗口单位记明细帐,各执收单位财务人员定期到各执收窗口拿缴费回单记备查帐,每月5日,中心代收处、各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对上月收入明细帐,应做到帐帐相符。
三、对于个别执收单位需分级、分成的收费资金,应当先按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收费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按照预算级次,由财政专户定期上缴国库。
五、财务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窗口单位在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分别设立收入过渡帐户,根据其与主管部门的结算期限,由收入过渡帐户定期直接上解。
六、中心内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所需票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票据使用计划定期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领取,票据用讫及时核销;垂直管理部门、单位从其省主管部门领取、核销。
七、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即各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应于年终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各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必须按月报送预算外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市预算外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同级或上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和财政、监察、物价、金融、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务院281号令》、《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平顶山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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