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征收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征收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大病救助保险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患大病、重病职工的医疗待遇发挥了重要作用,解除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后顾之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患大病、重病的比率和医疗费用支出逐年增加,原大病救助保险的缴费标准已不能保障我市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需求。

根据我市大病救助保险金运行情况,经200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我市大病救助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个人和单位各负担35元;全年由大病救助保险费支付最高限额调整为18万元。其它仍按《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00]35号印发)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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