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平政〔2002〕3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2]42号),根据《河

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批复》(豫劳

社养老[200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含各县市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2年7月1日起由5%提

高到6%。

(二)市区(含各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从2002年7月1日起由19%提高到20%。

(三)现行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20%(含20%)以上的县(市),此次暂不调整单位缴费费率,其它

县(市)调整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望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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