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平政〔2008〕59号
颁布日期:2008-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平政〔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做好本级有关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尽快完成清理任务。

三、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有关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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