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08〕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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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办〔2008〕4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大众使用的地名标志,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城乡》国家标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为目的,以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为依据,积极稳妥地开展县、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使全市地名管理不断趋于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濮政〔2004〕56号)、濮阳市委办公室《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及部分道路更名会议纪要》(濮办文〔2004〕30号)精神,从现在起至2008年底全面完成县、乡(镇)政府驻地路、街、巷标牌和楼(单元)门牌的安装设置工作;完成各村户牌和村牌的安装设置工作。范县作为我市的试点县,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上述工作。通过县、乡(镇)设标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服务体系,使我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化、规格标准化、编码科学化、管理制度化。
三、实施步骤
(一)普查登记(6月20日—7月31日)
各县民政局要与规划部门主动联系,了解本辖区内的道路规划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道路命名情况和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路、街、巷的条数、长度和宽度,需要设置道路标牌和楼、门(户)牌的数量,并绘制地名标志设置示意图。
(二)命名编码(8月1日—9月30日)
各县民政局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未命名的路、街、巷、广场、住宅区、村(居)民区的名称进行命名或更名。地名的命名或更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楼、门(户)牌的编码规则要按照《濮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楼、门牌标志的通知》进行编码。
(三)标牌制作与安装(10月1日—12月15日)
地名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必须严格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执行,做到规范、统一、美观、牢固。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可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也可由省民政厅推荐的标牌制作厂家统一制作。对已安装楼、门(户)牌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发放《门牌证》,作为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的证明。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12月16日—12月31日)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要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本辖区内县、乡(镇)、村的设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对设标不规范的要进行整改,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督促其限期完成设标工作任务。同时,收集设标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市民政局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的设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华龙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所辖乡、村(包括城中村)的地名设置工作;市城区的地名设置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县、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经费保障是关键。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濮政〔2004〕56号)要求,参照外地一些好的做法,结合当前设标工作实际,设标经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路、街、巷牌、公共设施地名标牌的设置及维护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村牌的设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担,也可由各行政村(含自然村)解决。
(二)县人民政府驻地临路、街、巷的楼、门牌应按照《濮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楼、门牌标志的通知》(濮民文〔2008〕29号)中的门牌型号设置中型或大型门牌,所需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进行一次性设置,之后再新增楼、门牌的设置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负担。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负担。除此之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住宅的楼(单元)、门(户)牌的设置费用,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负担(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门牌的设置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三)新建住宅区内的道路、楼(单元)门牌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所需设置、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措施,按时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二)部门密切结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进行。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民政部门是地名(含路、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财政、公安、发改委、城建、工商、物价、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和标志设置的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今后将在全市推行地名申报制度和《门牌证》使用制度。凡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名称均需报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报批。经当地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由主管部门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需设置门牌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完成门牌的编码设置后颁发《门牌证》。今后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工商注册、房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等各类证件中凡涉及地址的要以《门牌证》为准。未办理《门牌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督促其申办《门牌证》。
(四)加强管理。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要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对需要新增或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增设和维修。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以保持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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