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9〕27号

濮阳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7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5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

2005〕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78号)、省建设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2008〕85号)文件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结合我市沿黄县滩区窑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豫建〔2008〕85号文件要求,坚持“总量控制、方便行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范发展”的原则,统一整顿规范标准,严格落实关闭政策,依法依规按期拆除违规和未达标企业。做到“四个必须拆除”:凡属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必须拆除,占用基本

农田和耕地的及堤外取土堤内浇制的必须拆除,豫建〔2008〕85号文件下发后新建的必须拆除,在整改限期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拆除。具体拆除的企业对象,由各县政府确定。

二、整顿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总量控制在50座以内,其中濮阳县23座以内,范县14座以内,台前县13座以内。所有保留的生产企业必须采用人工干燥工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块以上,提倡隧道窑焙烧(使用轮窑烧制的必须大于30门),设备型号为50/50—3.0双极真空挤出机以上机型,生产KP1型多孔砖和空心砖(实心砖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15%,并逐年消减),建立质保体系,产品注有生产厂家和标识,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三、整顿规范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5月11日—5月16日)。沿黄各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立即制定整顿规范工作方案,按照整顿规范要求确定本区域内应关闭拆除窑厂和拟升级改造窑厂名单及分布图(两类窑厂用不同颜色标明)。整顿规范方案、名单、分布图于5月16日前上报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有关窑厂下达通知书。

(二)集中拆除(5月17日—6月30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对列入“四个必须拆除”范围内的窑厂,开展为期60日的依法依规集中拆除活动。6月30日前,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关闭拆除窑厂强制拆除。

(三)升级改造(7月1日—8月25日)。拟升级改造的企业,于8月25日前完成企业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必须达到预建〔2008〕

85号文件规定的整顿规范标准和要求。逾期未能达到改造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完善手续(8月26日—9月10日)。保留的砖瓦窑厂必须符合河务部门的规划,在达到规模、设备、工艺、质量等整顿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完善项目准入、采矿许可、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本着“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各地可组织有关部门集体办公、联合办理审批手续。

(五)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30日)。9月15日前,沿黄县要组织本区域整顿工作的总结验收,向市政府报送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总结和提出验收申请。9月底前,市政府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即日起,沿黄各县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力推进。沿黄各县分管县长为整顿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实施。

(二)协同配合。河务部门要做好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选址要求及采土区域等工作,指导各县制定并核准整顿方案;建设部门要合理规划企业产能布局,严格落实新型墙材确认准入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积极做好整顿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取土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及时组织关闭、拆除窑厂的复垦;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应关闭拆除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保留的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环保部门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电力部门对应关闭拆除和限期未达标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负责整顿规范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

(三)强化督导。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有关要求,成立督导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沿黄各县和重点乡镇的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时间、突出重点,采取倒排工作日期、多种督导措施并进

的方法,加快整顿规范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

附件

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

第一组

组长:张谦民(市建委总工程师)

副组长:杨子玉(市发改委副主任)

范玉龙(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员:史现章(市发改委工业科科长)

董利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张维献(市墙改办主任)

李宪新(市墙改办副主任)

督导区域:濮阳县

第二组

组长:杨增奇(濮阳黄河河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景让(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国山(濮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翟普生(濮阳黄河河务局水政科科长)

张中阳(市工商局监管科科长)

张发勤(濮阳供电公司农电发展部主任)

督导区域:范县

第三组

组长:穆伟(市国土局副局长)

副组长:孙自忍(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杨海军(市国土局办公室副主任)

李光明(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

督导区域:台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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