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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5]1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我市自2001年9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后,为广大参保人员化解重大疾病风险,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维护患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化,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增长,原定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日益显现。全市大病医疗保险费入不敷出、收支倒挂,影响了正常的支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58号)精神,参照周边城市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起,将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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