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政办发〔2002〕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方便缴款人缴款和资金结算,现就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收费。所有进入中心的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委托襄樊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在中心开设代收处,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中心内所有收费实行项目、标准公示和票款分离办法,具体收费时,由中心内各窗口收费单位分别向缴款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襄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由缴款人交中心代收处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若以现金交费的,由缴款人到中心代收处填写现金缴款单一式三联,连同缴款通知书二、三联交中心代收处。若以转账交费的,由缴款人填写转账支票或进账单,连同缴款通知书第二、三联交中心代收处。中心代收处收到缴款人缴来的现金(或转帐)及缴款通知书,经审核无误后,凭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记账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二联记帐,并向缴款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式四联,在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及通知书第三联加盖公章,连同收费票据第二、三联退缴款人,缴款人凭收费票据第三联(收据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回执联)回到原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三、票据使用。中心内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所需票据由中心代收处根据票据使用量定期到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领取,票据用讫,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核销;垂直管理单位所需收费票据,由单位从其省主管部门领取后,交由中心代收处使用,票据用讫,中心代收处直接与收费单位进行对帐、核销。中心代收处对收费票据应实行专人领取、专人填开、专账管理,分类核销。

四、帐户设置。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襄樊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市直收费单位在中心的收费收入;财务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窗口单位在襄樊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分别设立收入过渡帐户,专门用于接收其在中心所实现的收费收入。

五、资金结算。中心内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资金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垂直管理单位的收费资金由中心代收处收取后,在当日内分别缴入其各自的收入过渡帐户。中心代收处每日应将当天的收费情况以日报单的形式分别报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和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凭单位编码和收费日报单将收费资金分解到各窗口单位。中心代收处、中心内各单位和财政部门每月月底相互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六、支出管理。中心内各单位所有收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年度预算支出总额,按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按规定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款项,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缴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的财政专户;对需要下拨给下级单位的款项,从财政专户拨给下一级财政专户并由下一级财政部门转拨。垂直单位单独设有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根据其与主管部门的结算期限,由收入过渡帐户定期直接上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收费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按照预算级次,由财政专户定期上缴国库。

七、纪律保证。各窗口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国家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襄樊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1998]43号)以及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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