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办发〔2002〕9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使之更加规范、科学,根据省政府关于五个险种按一个基数即按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核定的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2、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3、退休人员缴费工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为基数。月平均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4、个体工商户(含以个体工商户规定续保的人员)缴费工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对个人自愿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的,可按规定的档次自行选择。每档一般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统一缴费工资基数。
2、退休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各种社会保险的统一缴费基数后,对与现行政策规定出现的差别和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出现的差额部分和确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采用补充核定的办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在《襄樊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增减栏中直接核收,即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确定的统一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差额部分和退休人员确定的缴费基数之和,另行列单核定,在增减栏中直接收缴。
(二)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一确定的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申报表养老保险栏中只反映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数额。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非正常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定后另行开单核收。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工作按现行规定和下列要求办理:
(一)年度申报、核定工作。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持单位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对逾期不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每月申报、核定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20日前持有关资料和职工缴费变动情况报表及花名册等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当月若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或未按时办理增减申报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按上月基数进行核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受理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后,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的花名册及时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建设,并尽快实现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联网,做到数据共享。
(四)个体工商户缴费工资的申报、核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要求,在税务征收大厅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提供方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主动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统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外部协调,明确职责,主动工作,保证全市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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