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发〔2007〕33号
颁布日期:2007-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黄政发〔2007〕3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五年来的实际需要,现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02〕24号)中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调整如下: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对商业经营、建筑施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城区街道及居民区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等非清洁燃料和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三)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街头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部分调整后,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确认权仍由规划部门行使,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权仍由环保部门行使。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问题,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采取联席会、委托执法、函件确认、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予以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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