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5]4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第27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落实《规定》,给予残疾人更多更广泛的帮助,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许多生存与发展方面的困难。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帮助,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仅是全市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迫切希望,更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确保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得到顺利实施,把党和国家给予残疾人的优惠待遇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规定》是省委、省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谋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残联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规定》,让优惠待遇规定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残疾人心中,深入社会各个阶层,不仅要让残疾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还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全社会都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措施,认真实施《规定》
实施《规定》涉及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好《规定》的实施细则,凡涉及到落实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残疾人优惠待遇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认真执行。特别是工商、税务等收税(费)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结合残疾人重、中、轻三个残疾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税费减免。继续鼓励残疾人通过诚实劳动自食其力。对学校、农村合作医疗等少数履行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要设立政策性补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同时,要注意避免在实施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的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检查,确保《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工商、教育、税务、文化体育、卫生、邮政、旅游、公安、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要深入基层服务点进行检查督办,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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