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5]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偏高,对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是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紧迫任务。为了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切实改善人口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7号)精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春节期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在元月至2月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活动,大力营造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比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禁止”)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第218号令和国家三部委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保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要刷写标语,悬挂横幅,开动宣传车,组织文艺演出,大造宣传声势。要对农村村组和城镇社区的计划生育宣传栏普遍进行一次更新,刷写“两禁止”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责任,印制“两禁止”的宣传单,集中开展送宣传品进村(社区)入户活动。要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意识、从业自律意识。各级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要发挥宣传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声势。

二、组织调查摸底,确定工作重点。各地要按照《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在2月至3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一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外派、挂靠、承包的门诊,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门诊,个体医疗机构等单位的B超检测仪的数量,使用情况。二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外派、挂靠、承包的门诊,卫生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门诊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三是个体医疗机构和非法个体诊所开展妇产科诊疗服务的情况。四是200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而引产的对象名单,并进行重点排查,找出违反“两禁止”规定的案件线索。五是领取《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对象名单,特别是对领取《生育证》尚未生育的,要详细掌握目前有多少怀孕的,在家居住的有多少,外出务工的有多少,外出务工的是夫妻同时外出还是一方外出。夫妻同时外出的,其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工作职责。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在4月份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管理制度。一是检查孕情监测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看是否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孕情是否在3个月内发现,现孕人数是多少;孕妇是否正常分娩,有无政策内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问题;领取《生育证》对象是否实行名单化管理,流出去的是否掌握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是检查孕妇B超检测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孕妇B超检测登记是否规范,是否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名;引产把关是否严格,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和有关材料是否归档保存;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报告制度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核查制度是否建立。三是检查个体医疗机构,看是否存在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问题。对于没有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的,要坚决取缔;对于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要坚决查处。四是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销售情况,看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有关终止妊娠药品的营销管理制度,零售药店是否有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政府决定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以违反“两禁止”案件的查处和孕情监测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为重点的检查活动。

四、集中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针对目前查处违反“两禁止”案件存在的调查取证难、结案率低和处罚不力的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部门配合,在5月份集中查处一批案件。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明确4种重点对象,对以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案件,采取“倒消号”的办法,落实责任人,组织人员,再进行调查取证,力求查办案件取得实效。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全面进行复查,对处理过轻的,坚决处理到位。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在媒体发布和户外张贴公告,实行网上在线举报,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政府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手协调,亲临指挥,全力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查办案件。对跨行政区划的案件,要抓好周边地区的协同办案,各方的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对已查实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公开处理,公开曝光,以起到惩诫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五、健全各项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各地要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建立和完善落实“两禁止”规定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完善孕情监测包保责任制。对领取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对象,都要落实包保责任人。要实行“五位一体”的包保,即由县(市、区)驻村工作组干部、乡镇包村干部、乡镇计生专干、乡镇服务站包村医生、村干部包保领证的生育对象,做到“人盯人,一看一”,包孕情的早期发现,包孕妇的正常分娩。要加强对领取《生育证》外出流动的生育对象的孕情监测,重点掌握属于夫妻同时外出的对象外出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建立经常性的通话渠道,随时了解怀孕信息。二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对孕妇B超检查的登记,要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对未持有人口计生部门证明需引产的急诊患者,施术单位应确认胎儿性别并在术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对于未到法定婚龄需引产的对象,医疗保健机构查验其身份证后方能实施引产手术,术后施术单位应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未婚需引产的对象,需出示身份证和有关婚姻证明材料后,医疗保健机构方能为其实施引产手术,施术单位术后应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口计生或民政部门要建立为未婚的育龄妇女出具婚姻证明的渠道。三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药品批发企业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要有专门登记,确定专人管理;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并放置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牌。四是强化领证的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要与所有领取《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对象签订一份孕情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生育对象怀孕情况及时报告和正常分娩。五是建立违反“两禁止”案件查处情况个案上报制度。各地要按月将案件查处的个案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文件、有关情况通报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定期予以公布,以推动案件查处工作。六是建立14周以上不全流产、14周以上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在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接生的死婴,接诊单位要确认胎(婴)儿性别,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七是建立接受报告联系人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应向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科室派遣联系人,公布24小时联系电话,随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有关情况的报告。八是建立上报情况的登记核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对上报的急诊引产、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死婴以及出生未满月死亡婴儿的情况逐一登记,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查找违反“两禁止”和遗弃、溺杀女婴案件的线索。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是维护人口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拿在手上,像抓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攻克“天下第一难事”那样,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位置,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步骤、按阶段开展这项活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鄂政办发[2004]167号文件明确的本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委1名副主任兼任,人员从以上5家单位抽调。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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