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4]9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从16%提高到18%。

二、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2005年1月1日起从15%提高到18%;2006年元月1日起从18%提高到20%。

三、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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