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2〕10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保证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方便缴款人缴款和资金结算,现就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缴管理。所有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委托咸宁市农村信用合作办公室温泉中心信用社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开设代收处(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中心内所有收费严格实行“单位开具缴款通知、银行代收开票、财政资金管理”的收缴分离办法。即中心内设单位开出《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缴款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款人凭收费票据第二联(收据联)和《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回执联)回原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票据管理。《缴款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直单位(含市直垂直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到市财政部门购领,开发区所属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到开发区财政部门购领。《湖北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银行代收票据)》,由代收银行到市财政部门购领,以旧换新。使用对象为中心内设单位。有关单位在省领取的专用票据,由单位交给代收银行使用,代收银行直接与单位进行对帐、核销。代收银行对所有收费票据要指定专人专帐管理,分类核销。
三、统一帐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设立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各单位收费资金的收支核算。中心内各单位不得再设置帐户。
四、统一结算管理。中心内所有收费资金由代收银行收取。市直单位的收支结算,按咸政发[2000]26号文件执行,即执行原市直预算外资金结算办法。垂直单位和开发区单位的收支结算,由代收银行在市财政专户下增设资金过渡户,双方在财政监督下直接结算。其中支出结算时,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后开具“预算外资金拨款单”,代收银行才能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五、统一支出管理。中心内设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管理。市直单位的预算外收支按照市直综合财政预算办法进行管理。开发区单位的预算外收支按照开发区综合财政预算办法进行管理。垂直单位的预算外收支按照垂直单位的财务体制进行管理。
六、强化纪律约束。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费结算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中心的各项管理。市人民银行要做好代收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工作。对拒不执行收缴分离规定、搞“双轨运行”和违反票据和帐户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资金结算程序和支出管理规定的,由市监察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查处。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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