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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3〕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再就业工作,把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推行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激励劳动者自立就业,经营业主积极吸纳下岗人员,使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规范操作。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涉及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钻政策的空子,侵害国家和职工个人利益,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四、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下旬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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