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挂靠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涉及企业和工商户收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挂靠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涉及企业和工商户收费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一时期,我市个别社会团体违反规定向企业和工商户收费,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强化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吸纳会员应坚持自愿入会原则,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入会手续,不得强迫企业和工商户入会。 二、加强会费管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邀请发改委(物价)和民政部门参加,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和发改委(物价)备案。 社会团体会费必须由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负责收取,不得委托其他人员收取,并使用市民政局核发的河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收取会费,不得使用其它种类票据。社会团体挂靠具有年审、年检业务单位的,应在年审、年检后,收取社会团体会费,不得与被挂靠单位年审、年检同时进行。 三、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向企业和工商户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或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被挂靠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在办证、年检、执法检查等行政活动中,要求企业与挂靠的社会团体签订接受服务和参加培训的协议,或者以此作为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前置条件。 四、强化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社团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合署办公的,必须将银行账户全部移交由行政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社团组织不得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只准保留一名报账员办理具体事务。其他社团组织要依法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具备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五、社团组织所收取的会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用于本社团章程所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开支,重大开支项目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六、社会团体应在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置收费公示栏,告知会员权利和义务,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对社团收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挂靠机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挂靠社团财务负有监管责任。各级民政、发改委(物价)、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团体涉企和工商户收费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对违规者严肃处理。 八、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与社会团体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等方面脱钩。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民政挂靠团体收费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一时期,我市个别社会团体违反规定向企业和工商户收费,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强化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吸纳会员应坚持自愿入会原则,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入会手续,不得强迫企业和工商户入会。

二、加强会费管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邀请发改委(物价)和民政部门参加,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和发改委(物价)备案。

社会团体会费必须由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负责收取,不得委托其他人员收取,并使用市民政局核发的河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收取会费,不得使用其它种类票据。社会团体挂靠具有年审、年检业务单位的,应在年审、年检后,收取社会团体会费,不得与被挂靠单位年审、年检同时进行。

三、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向企业和工商户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或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被挂靠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在办证、年检、执法检查等行政活动中,要求企业与挂靠的社会团体签订接受服务和参加培训的协议,或者以此作为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前置条件。

四、强化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社团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合署办公的,必须将银行账户全部移交由行政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社团组织不得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只准保留一名报账员办理具体事务。其他社团组织要依法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具备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五、社团组织所收取的会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用于本社团章程所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开支,重大开支项目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六、社会团体应在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置收费公示栏,告知会员权利和义务,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对社团收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挂靠机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挂靠社团财务负有监管责任。各级民政、发改委(物价)、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团体涉企和工商户收费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对违规者严肃处理。

八、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与社会团体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等方面脱钩。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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