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新乡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新乡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7]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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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新乡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的通知
新政办[2007]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新乡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职权的正确行使,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案卷质量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的行政许可案卷质量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行政许可案件的审核和案卷质量评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所辖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二)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案卷,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合法和规范的原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处理案件的实际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客观、准确,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在主要的行政许可文书中,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并使用全称。
在行政许可文书中,应当使用申请人的全称,做到前后一致。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本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资格证书。
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中应有以下申请材料:
(一)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材料。行政许可文书中,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四)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九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有合法的书面告知及送达回证,包括不需受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受理。
(一)不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送达;
(二)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依法送达;
(三)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四)补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条行政许可案卷中应当具有以下审查材料: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分别签名;
(三)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四)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应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五)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而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书面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有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听证文书规范
(一)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二)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三)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书规范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
1.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二)不予许可决定书
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文书送达规范
(一)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文书名称和份数、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二)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入卷。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组卷与评查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入卷。
第十六条案卷归档规范
(一)一案一号(案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封面填写规范;
(二)使用统一的卷皮;
(三)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五)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页号用铅笔编写)
(六)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七)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八)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的,应当将该文书格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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