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政文(2013)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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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市城乡建设,大力扶持企业融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共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进行了规范。宗地再进行分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宗地再进行分割办理土地登记只限于出让土地;
二、待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过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分宗登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宗地再进行分割时是否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依法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许可对象名称是否改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分割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及闲置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五、宗地分割形成新宗地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若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确需分割的,需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原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蓝图、出让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登记申请等相关资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宗地再分割的审查意见,然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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