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政[2007]2号
为了让市民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春节期间本市市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允许
销售时间为2007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至2007年3月5日(正月十六)。零售网点具体布设方案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供销社按照确保安全、维护市容的原则另行确定。
二、烟花爆竹实行定时燃放。允许燃放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07年3月5日(正月十六)。
三、新乡市日杂废旧物资公司负责本市市区零售网点的统一供货,其所批发的烟花爆竹应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并向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件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件从规定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并应当按规定设专柜销售。
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城管局和市供销社出具的书面定点意见,由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颁发《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为方便办理零售许可证件,有关单位定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3日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位于市胜利大街中段广发银行北口院内)联合办公。办证咨询电话:2197338,2219521。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储存重要物资仓库200米区域内;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四)集贸市场和主次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物楼道内等有人员生产、生活的相对密闭空间;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供销社、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地点进行销售,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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