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信政办〔2008〕121号
颁布日期:2008-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8〕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05年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构建和谐信阳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单位推诿扯皮、软磨硬拖等拒不履行义务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豫残联〔2004〕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今年3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安排部署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4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出台,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注。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构建和谐信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义务的方式。各级各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全力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政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要求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人员数据和年平均工资总额数据以统计局统计数据为法定依据,每年3月中旬至12月底进行各相关单位的年审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市、县(区)残联要根据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比例,认真高效地完成年审,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列支途径、缴纳方式到指定地点按期缴纳。

三、严格奖惩,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对拒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按照本单位无残疾职工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如数补交外,另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从滞纳之日起日加收应缴金额的5‰),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县(区)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努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开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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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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