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就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暂时无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发挥残疾人创造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给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和提供公平条件,省政府颁布了第85号令:《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义务的方式。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省政府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决定上来,高度关注和重视残疾人就业,切实履行责任与义务,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领会政策,认真贯彻,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标准与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省政府第85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令规定的缴费标准、列支途径、缴纳方式到指定地点按期缴纳。
三、迅速行动,严格惩处,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自2005年7月份开始,对200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县(区)残联要根据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比例,认真高效完成年审,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用人单位必须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地点、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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