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委编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
市统计局、市委编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残联
(2006年5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根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级别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省政府第145号令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中央、省属在宜用人单位(武汉铁路局所属单位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己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省属在县市(含夷陵区)的独立核算用人单位,可由县市(含夷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名单,经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委托后,由县市(含夷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级财政代扣。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
五、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399类99款“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武汉铁路局所属单位除外)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局代征。其中,本市城区(夷陵区除外)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核定,市地税局直接组织征收。
七、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地税、人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征收程序上既要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财政、地税、人行的网络和资源,做到互相支持、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分工不分家,尽量减少征收环节和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征收、入库顺利进行。
八、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地税、残联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九、各级劳动、人事、统计部门在组织年度统计报表时,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督促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等年审资料。财政、编制、地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和同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和核定提供有效依据。
十、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残联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各县市(含夷陵区)可根据省政府第145号令、鄂财综发〔2005〕39号和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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