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2005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潮州市2005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5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五年八月一日

潮州市2005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

为继续贯彻实施《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潮府〔2002〕36号),强化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各项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充分调动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对县区的奖励办法

(一)评分标准

1.实现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目标得20分。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得10分,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平衡各得5分;各险种单独计分,没有实现平衡的不得分。

2.认真贯彻执行省、市社会保险政策,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各项保险待遇核发,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实行100%社会化发放得20分;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增长15%(含15%)以上得10分;增长率未达1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比上年增长15%(含15%)以上得10分;未达1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按地税实收数,不含改制企业一次性趸缴)比上年度增长25%(含25%)以上得40分;增长率未达到2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6分,扣完为止。

(二)奖励办法

奖励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考核时,各县区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经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奖励6万元;达到10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奖励10万元。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及时调整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标准,积极追收历年欠缴社保费,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县(区)财政按市直及各县、区社会保险费增收总额的1.5%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奖励经费;对回收历年欠缴社保费,按回收总额的1%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补充经费。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社保工作经费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三、奖励经费来源

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对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支付,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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