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83382487)。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用地补偿,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三、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四、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五、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七、电力设施用地的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方案标准做出补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未在国土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违章建筑物不作任何补偿,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已建成的电力线路用地,如因周边环境影响,不能继续耕作,且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由政府出资征用,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三)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农田的,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只对损坏作物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耕种的,应按本方案标准作出补偿。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农作物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具体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
(1)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5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三水、高明区按以上标准80%执行。
2、农作物补偿费
农作物补偿按现状补偿,有什么补什么,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观赏树苗
亩
6000
不分区域
果苗
亩
5000
不分区域
菜地、粮食
亩
3000
三水、高明按1000元/亩
鱼塘(一般鱼类)
亩
3000
不分区域
鱼塘(高值鱼类)
亩
5000
不分区域
3、地上建筑物
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筑物拆迁,一律以货币方式补偿。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具体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
(1)实行房地一起补偿,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补偿内容,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2000-23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1800-2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600-1700元/平方米。
(2)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①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补偿内容,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150元/平方米。
②土地补偿按房屋使用权证记载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800-1000元。
(3)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围墙、室外水泥混凝土地面:50元/平方米;
水池:100元/立方米;
花池:60元/平方米;
门柱、钢大门5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
门楼、钢大门10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
电话迁移费400元/台;
有线电视迁移费350元/台;
管道煤气多层住户:3000元/户。
(4)以上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区补偿标准,三水、高明区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不高于以上标准80%执行。
(六)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分以下情况作出补偿。
1、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最高限额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原出让或转让税费+填土费用作出补偿。
2、对于国有划拨用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最高限额是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原征地税费+填土费用作出补偿。如划拨土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向政府缴交了出让金的,可另补偿该部分费用。
3、对于国有出让土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最高限额是按土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扣除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4、对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的,如果由于线路通过而要求拆除的,除应对土地做出补偿外,还应按本方案第七条的相关标准对地上建筑物做出补偿。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八)电力线路和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1、依法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2、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其中本方案标准适用于本方案发布之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的工程项目。方案发布之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适用原《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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